男女朋友分手后持微信聊天讨借款胜诉
男女朋友分手后持微信聊天讨借款胜诉
昔日恋人李慧娇借钱不还,王一峰为此上法庭索要,而对方却称是恋爱期间共同租房的费用。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李慧娇上诉,其需偿还王一峰8000元借款。
2015年10月20日,李慧娇为交房租便以微信的方式,向当时的男朋友王一峰借款8000元。王一峰曾发微信称,“我妈不知道这钱还得先借你用,我和两个同事借了8000元,最晚明天到账。”以及“这要是我的就无所谓了,毕竟是借的,还不上就不好了。”李慧娇则在微信中承诺:“我尽快给你。”“你别心烦了,不会让你还不上的。”两天后,王一峰通过微信向李慧娇转账8000元。 因李慧娇一直未还款,王一峰于两人分手后提起诉讼。而李慧娇辩称, 这笔钱不是借款,而是王一峰的赠与。一审败诉后,李慧娇提出上诉。二中院认为,根据王一峰提供的微信记录及双方的陈述,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李慧娇承认收到王一峰的8000元,但主张并非借款,在此情形下,其应当举证证明。虽然她提出王一峰提供的聊天记录有删减,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中院据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诉讼中,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应当就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的内容承担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出借人在起诉时要证明“借贷合意+交付”两个基本事实。就借贷合意而言,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就读者咨询的问题而言,其只能提供交付的证据(转账记录),但其目前没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证明其与其朋友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关系的,目前只有微信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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