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过程中容易触犯法律的行为之——非法拘禁
讨债过程中容易触犯法律的行为之——非法拘禁
讨债违法案例回顾:
2051年3月,无锡市市民尤志强(化名)来到苏州,以500万元的价格从李彪手中购买了一条拉石船。钱款交接完毕后,尤志强又在苏州逗留了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李彪一直以朋友的身份伴其左右。离开前,尤志强以资金回笼为借口向李彪借款140万元,借期两年,并立下借条为证。1年后,尤志强又再次向李彪借款130万元,借期1年。因为第一笔借款尚未还清,面对第二次借款,李彪比较犹豫,但考虑到尤志强确实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几经思量还是将钱借给了他。
2016年3月,两笔借款均已到期,虽然尤志强先期已归还162万元,但仍有100多万元未还清。几次沟通,尤志强坚持不还钱,愤怒的李彪决定给他点儿“颜色”看看,于是开始联络各方人马,纠结15人来到黄骅港找尤志强“算账”。2014年5月8日凌晨5点,李彪等人来到尤志强名下的两艘船在海上的停泊处,强行进入船内,没收船上18名船员的手机,限制其与外界联系,并安排专人对船员们进行看管,不允许其自由活动,同时以扣押船只为要挟,要求尤志强尽快归还借款。拘禁行为一直持续到当天下午1点,因始终没有联系到尤志强,众人才无奈离去。船员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
法院判决:
2016年10月18日,无锡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缓刑2年。
西安讨债公司对案件评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本案中,李彪为索要合法债务,纠集人员将船员扣押,非法剥夺船员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并具有自首情节,而且不存在殴打、侮辱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西安讨债公司提醒:
部分人单方认为,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而采取控制他人的方式讨债并无不妥,只要在此过程中能照顾债务人的饮食起居,且没有实施殴打等暴力手段即可。但殊不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本身亦是一种非法的“暴力”手段,会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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