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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利息和利率8个问题浅析

    2017/9/11 17:52:46      点击:
    民间借贷利息和利率8个问题浅析
      如何正确的使用民间借贷?又是如何计算民间借贷的利息和利率呢?作者将采用最直观的方式告诉你民间借贷利息和利率中,8个你必须了解的问题。
      近日处理一个民间借贷案,涉及利息问题,现把民间借贷的利息和利率有关规定整理一下作为工作小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民间借贷规定》”)于2015年9月1日实施,该司解废止了91年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借贷意见》”),统一了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口径,其中包括利息和利率的有关规则。
      民间借贷利息和利率的有关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年利率24%和36%的“两线三区”
      《民间借贷规定》实施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按照91年实施的《借贷意见》的规定,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为参照,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即“四倍利率标准”。但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利率管制将逐步放开,待市场化的利率形成、传导和调控机制建立后健全后,央行将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大量的涉及利率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将没有参照依据。
      《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采用了固定利率的“两线三区”规则(或称“三段论”)——即关于最高利率限额,两条线是24%和36%;用这两条线划出三个区,一是合法债务区,二是自然债务区,三是违法债务区。
      首先,合法债务区。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约定有效,而且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出借人可以请求给付该部分利息,法院也应予支持。
      其次,自然债务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36%的利息部分,约定有效,但无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属仅具有保持力的自然债务。即出借人请求支付该部分利息时,借款人得以拒绝支付;但借款人主动支付,出借人受领后,不构成不当得利,借款人不得请求返还。
      最后,违法债务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对于该部分利息,尚未支付的,不得请求支付;已经支付的,构成不当得利,可以请求返还,法院也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规定》规定的是固定利率标准,简单明确,实践中比较好掌握。但利息与货币的紧缺程度密切相关,固定利率的限缩模式与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并不一致的。利率市场化就是要从静态的利率管制发展到动态的利率形成。很显然,固定利率的模式是静态的,无法体现市场状况和变动趋势。就此而言,“四倍利率”的原有规则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市场变动,而固定利率则完全丧失了应对市场趋势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缺乏制定利率政策的专业技术能力,即便固定利率在制定的当下是合理的,仍然难以应对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